李天一(资料图)
中新网11月19日电 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案今天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在一审中,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随后提出上诉。有学者分析称,如果李某某认罪、悔罪,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则最高可以减轻处罚5年。但据媒体此前报道,李家在二审中可能仍会坚持做无罪辩护。
李某某一审被从轻判刑10年
8月28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两天时间。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和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庭审期间,受害人杨某因精神和身体状况欠佳没有出庭。
海淀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与受害人杨某某饮酒后,将其强行带至某大厦房间内,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
海淀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28日当天的庭审中,李某某、王某、魏氏兄弟中较大者、张某某、魏氏兄弟中较小者按照顺序出庭接受了讯问。魏氏兄弟及张某某并未对起诉书提出异议,王某则否认自己有强奸行为和殴打行为,仅承认自己与杨某某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
在持续两天的庭审中,四名辩护律师给自己的当事人做了有罪辩护,但其中成年人王某自己当庭并未认罪,而李某某则当庭翻供,称自己喝多了并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据悉,三名认罪被告人的律师,通过法院的转达,向受害人表达了真诚的歉意及赔偿意愿,通过协商,三名认罪被告人每人赔偿了受害人15万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海淀法院9月26日上午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称,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学者称如积极认罪赔偿最高可减5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予以立案受理,并定于10月3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因上诉人更换辩护律师延期至11月19日开庭。
据悉,二审李家可能还会坚持做无罪辩护,两名新辩护人分别是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
另据报道,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新的视频证据,内容是律师按照整个事件的证人证言,将案发现场重新走了一遍,以通过自己的实践来驳斥此前认定李某某有罪的证言。此外,李家还有一份专家意见向法院提交,并申请了此前的鉴定人出庭。
受害人律师田参军透露,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王某提出上诉后至今,两名上诉人均未同其进行接触并商谈赔偿事宜,也未通过法官明确表达过这一意愿。受害人杨某一直在北京的家中恢复,其他几位被告人的赔偿已经全部到位。他还表示,尽管杨某的情况已经有所好转,但杨某目前的状况仍不宜参加法庭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称,在二审中,李某某要减轻处罚主要取决于他的认罪、悔罪态度,这要靠他自己争取,如果他还是称自己“喝多了”、“当时睡着了”,那么几乎没有减轻处罚的可能。
洪道德还表示,如果李某某认罪、悔罪,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那么最高可以减轻处罚5年。
案情回顾
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位女事主报警。据女事主称,2月17日晚,她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2月20日,海淀公安分局开展工作后,将涉案人员李某某等5人抓获。5人因涉嫌强奸罪,随后被刑事拘留。
3月7日,检方表示,李某某等5人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5月6日,海淀警方就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15天,之后海淀检方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7月2日,海淀警方再次就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7月8日,海淀检方就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提起公诉。
7月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完成立案审查,并决定受理该案。
7月22日,海淀法院就李某某等涉嫌强奸一案召开庭前会议。
8月20日,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8月28日、29日,海淀法院就此案进行了两天的不公开审理。
9月26日,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0月11,北京市一中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予以立案受理。
10月28日,“京法网事”微博称北京市一中院定于10月3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
10月30日,北京市一中院发布消息称该案因上诉人更换辩护律师将延期开庭。
11月15日,“京法网事”微博证实北京一中院定于11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